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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八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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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15/7/23    点击次数:546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八大要点 

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 “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

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一是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二是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三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

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内涵,并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

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

一是将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提高了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改为1000米以上。

调整收费期限

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

一是明确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

二是对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作了规定,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

三是明确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是明确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转让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一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二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治理超限超载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经营者的服务职能。四是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五是通过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摘自《〈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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