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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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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5/3/23    点击次数: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赋予了相关行业部门相应的安全监管执法权限和行政强制手段,并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具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法律内涵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等行业管理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执法地位和权限,并且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企业有关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和考核管理,加强事故预防隐患预防预控,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和违法信息共享、加强事故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对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秩序,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平,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深入学习领会法律要求,细化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履职。
二、 突出重点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一) 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标准清晰、责任到岗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完成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任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 依法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危险品港区储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以及道路运输等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制定或完善相应的人员考核制度,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考核内容,并依法开展考核工作。
(三) 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规范,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特别是对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新增强制性措施,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的具体操作细则,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四) 积极推进依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水平。
(五) 依法加强危化品港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法制、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危险品港区储存、装卸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等事项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安全监管盲区和死角。
(六) 依法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相关单位要加快研究制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罐区、港航消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七) 依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危险品港口、客运站所属加油、加气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民爆物品存储、使用场所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施的排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应急预案、报备等制度,切实强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八) 依法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违法信息抄告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部属单位要根据各自领域安全监管需求,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并完善违法信息抄告机制。要重点推进与安监部门危化品运输托运人非法信息,与公安部门的营运车辆事故和营运驾驶员非法违规信息、与旅游部门的道路旅游客运非法违规信息以及与海洋、水利等部门的非法采砂信息等抄告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
(九)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实、处置等程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十)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相关单位要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统筹谋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 依法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部属相关单位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事故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危化品港口储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二) 依法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快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公开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使社会公共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调查处理结果,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 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工作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精心组织,创新载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关内容,营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 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领域特点,加快制修订有关配套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应安全监管措施,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各项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配套制度,应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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